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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产品运输服务方案
添加日期:2022-12-30 14:16:14

 

固体产品运输服务方案

一、项目概述:

2023年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固体产品运输服务

二、范围:

一标段:

项目名称

启运地点

抵运地点

参考数量(吨)

单价最高限价(元/吨)

聚丙烯

大庆

石家庄

5000

350

二标段:

项目名称

启运地点

抵运地点

参考数量(吨)

单价最高限价(元/吨)

石油树脂

大庆

大连港

4000

300

石油树脂

大庆

青岛港

1000

400

聚丙烯、石油树脂

 

 

 

石油树脂

大庆市区短途运输

2000

28

三、具体要求:

1、运输时间:202311-20231231日。

2、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3、运输产品的包装状态:袋装。

4、供货需求说明:合同生效后开始运输。

5、结算数量计算方式:以实际运输的数量,次月结算。

6、签订合同方式:本次双方签订运输合同。

7、有效投标人每个标段不得少于三家,否则作废。

8、招标人将选取每个标段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原则上排名前两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9、中标单位需缴纳履约保证金5万元、运输风险抵押金25万元。

10、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存款证明到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签订合同。

四、公告发布形式:

在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内、外网上发布。

五、时间要求:公告期不少于3日;承运单位报名截止时间202315日。

六、招标组织形式

本项目委托 大庆石化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进行招标。

七、招标方式

询比价。

八、报名资质要求

1、投标人是专业的物流企业,具有三年以上物流营运经验,具有固体产品公路运输经营业绩的企业,年跨省运输量大于3万吨,以与委托运输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3、无其他不良记录。

九、拟采用的评审方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十、项目联系人:张绪华   联系方式:0459-6260033/13804657907

 

合同文本

托运人(甲方):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29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02847820X

法定代表(负责)人:施铁权

承运人(乙方): 

住 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负责)人: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聚丙烯或石油树脂  货物运输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托运货物种类、运输类型、运地和运费

运输类型/产品种类

启运地点

抵运地点

含税运费(元/吨)

汽运

 

 

 

 

         

注:1、实际起运地和抵运地以及货物名称、数量、承运时间以甲方每批次《汽车托运单》上详细信息为准,《汽车托运单》格式见合同附件。

3运输方式、运输数量、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3.1运输方式: 公路运输。

3.2运输数量:《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固体产品运输服务框架招标方案》中的运输参考数量为预估,原则上均衡运输,以实际运输的数量为准。

3.3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3.4结算方式:当月运输完成后,次月结算。

3.5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开户行:  

  号: 

4包装要求

4.1包装标准:本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包装,没有规定的,应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

5货物起运地、到达地

货物起运地:以甲方《汽车托运单》为准。

货物到达地:以甲方《汽车托运单》为准。

收货人:以甲方《汽车托运单》为准。                                         

收货联系人:以甲方《汽车托运单》为准。                                                               

6合同履行期限

20230101日起至20231231日止。

若乙方拟解除货运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7.1质量要求:无破损、无污染、无潮湿,产品质量无变化。

7.2安全要求: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承运期间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额度予以赔偿。

8货物装卸责任、方法

8.1货物装卸:由甲方负责装卸。

9领取货物及验收

9.1领取货物:乙方自提,清点件数。

9.2验收:计件。

9.2.1收验时间:乙方应在货物到达时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数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在货物到达当日书面通知甲方,如未在该期限内通知甲方,应视为货物符合本合同约定。

9.2.2收验标准:计件验收

9.2.3收验地点:货物到达地

9.2.4收验方法:与接货方件交件收。

10双方的权利义务

10.1甲方的权利义务

10.1.1向乙方说明托运物的品名、数量、特性、运输过程中注意事项、危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

10.1.2甲方依据实际运输的运量和乙方签订《汽车托运结算单》。由乙方在产品发运前一日15:30前将双方签订的《汽车托运结算单》取走。乙方一经签字确认承运,就必须按甲方要求将货物在规定时间内运出。因乙方的原因,影响甲方货物的发运,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0.1.3提前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10.1.4甲方有权检查乙方配备车辆及司乘人员情况,对不符合约定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

10.1.5乙方将托运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10.1.6不得将属危险化学品的托运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10.1.7协议签订前乙方向甲方交纳5(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交纳25万(人民币)作为风险抵押金(保证期限为合同期内,不计息),如乙方在承运甲方货物过程中出现丢失和污染、破损、短缺等现象,将在乙方的风险抵押金中按相应的损失金额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若乙方不能补足,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拒绝支付承运费用并且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1.8合同终止后,30天内由甲方退还乙方交纳的或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除因乙方违约扣罚外,应按交纳方式给予足额退还。

10.2乙方的权利义务

10.2.1按时自行负责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10.2.2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运输费用。

10.2.3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的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10.2.4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应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做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安全,避免环境污染。

10.2.5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完好无损,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坠落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0.2.6运输危险品必须提供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及相关证件。

10.2.7运输车辆应证件齐全并符合货运条件。运输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

10.2.8乙方在甲方厂区内装运货物的,如违反甲方有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1违约责任

11.1甲方的违约责任:

11.1.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运货物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10 %的违约金。

11.1.2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运输费用 10 %的违约金。

11.1.3即使甲方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乙方也无权留置运输货物。

11.2乙方的违约责任:

11.2.1未按合同约定接收托运货物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1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2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要求运输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1.2.3将货物错运到货地或错交收货人的,应将货物全部无偿运至合同约定的到货地并交付收货人。发生逾期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1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风险抵押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委托他人运输货物的,应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2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11.2.5到达目的地,出现雨淋、缺损的,乙方按实际损失赔偿,甲方扣罚乙方1000/次。

11.2.6其他约定:发生以上形式或未满足甲方运输需求的违约,甲方在每年的供应商评价中给与评价,有此评价的单位5年内无权参与我公司运输竞标。

11.2.7若出现上述11.2.1-11.2.5问题,出现第一次甲方予以警告,出现第二次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不可抗力

12.1下列事件为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并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文件。

1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未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甲方可以要求返还。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3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3.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3.3.1甲方解除合同条件:

13.3.1.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3.3.1.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13.3.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配车且拒不调换的。

13.3.1.4乙方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错交收货人,且逾期 1 日未运至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

13.3.1.5给甲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3.3.1.6其他约定:符合11.2.7条款约定的情形出现的。

13.3.2乙方解除合同条件:

13.3.2.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3.3.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13.3.2.3甲方拒不支付合同价款的。

1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3.4.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结。

13.4.2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13.4.3一方依据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合同的。

14争议的解决

14.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其他约定

15.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是由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大庆龙化新实业总公司、大庆龙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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